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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5月1日实施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颁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各部门责任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能分工和责任。

  《办法》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和项目众多且长期行政分割,造成了招投标市场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而电子信息可以突破传统媒介信息受地域、行政、时间分割限制的固有特性。

  事实上,通过网络终端直接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仅方便了投标人,而且有利于防止围标串标、通过设置投标报名排斥潜在投标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开放竞争性。

  此外,由于电子招标投标具有整合信息、提高透明度、如实记载交易过程等优势,有利于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防止暗箱操作,从而有效查处违法行为。

  二、建立全国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办法》提出,利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招投标建设市场信息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将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相关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信息一体化和全方位服务。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将遵循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相对集中、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总体规划、管理制度、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和运营,形成覆盖各行业、地方分三个层级的全国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体系。

  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既不改变现行招投标监管体制,也不取代现有不同主体建立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与各电子招投标系统连接并交换数据,实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借助公共服务平台这一桥梁,可以为不同电子认证机构的兼容提供支持,投标人只需注册并配备一个电子钥匙即可在不同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有利于打破技术壁垒,有效解决市场分割问题。

  2、通过收集汇总招投标法律法规 、企业和人员资格许可、违法行为记录等政府信息,集中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信息,同时连接各部门、各地方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等,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3、通过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各平台的不同功能定位,可以实现项目交易功能、公共服务功能和行政监管功能的相对分离,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借助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大量的招投标信息并进行甄别和分类,分析预警招投标违法行为,完善招投标信用制度,做好数据统计分析,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奠定坚实基础,提高行政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专家建议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1、公共服务平台应该分层次、分步骤推进,预留发展空间,逐步完善,保证各个阶段、各层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项目交易平台之间信息统一对接,交互畅通、高效、安全、可靠。要防止因管理、技术和利益壁垒而形成信息、资源和应用孤岛,避免无秩序、无标准重复建设,造成今后付出沉重的代价重建和整合。

2、公共服务平台必须与各项目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并按技术标准规范交换信息,但两者的服务功能必须逐步分离并正确定位。交易平台直接为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提供信息服务 ,具有竞争性 、 有偿性、专业性和单一性服务特征,应由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建设和运营。而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各项目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和全行业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共建共享和公众监督服务 , 具有公益性、共同性、综合性、重复性服务的特征,应有政府、行业组织或联合其他有关组织按有关规定建设和运营。

3、公共服务平台应该围绕招标采购市场主体、客体和各相关监督机构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和多层次的信息服务集成。应当以提供项目招标采购全过程服务为核心,为项目前期准备和后期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提供系统化信息联动服务;为全方位动态跟踪反映市场主体身份、资格、能力、业绩、税务 、信誉等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提供相关集成服务。同时,两个平台的相对分离,可以处理好目前电子招投标各自分散建设逐步向统一标准过渡的各种矛盾,有利于行业各个方面积极响应和推动电子招标投标。